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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萬0,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3,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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