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 原告
- 基隆市立體育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樹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萬0,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3,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萬0,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3,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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