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林柏樹
- 原告基隆市立體育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萬0,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3,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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