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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項輝

  • 當事人
    能盈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能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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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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