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能盈科技有限公司、項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能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