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李佳臻
- 原告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惟查,依原告起 訴後變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9,98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183元,尚欠47,55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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