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莊鎮戎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霆律師
- 被告
- 蘇素絹
- 被告
- 蘇呅呅
- 被告
- 蘇小萍
- 被告
- 陳陸金
- 被告
- 江重國
- 被告
- 共 同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李瑞碧
- 被告
- 黃品聰
- 被告
- 玉成不動產經紀仲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宜成
- 被告
- 人
- 被告
- 共 同 陳雅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