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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莊鎮戎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被告
蘇素絹
被告
蘇呅呅
被告
蘇小萍
被告
陳陸金
被告
江重國
被告
共 同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李瑞碧
被告
黃品聰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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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宜成
被告
被告
共 同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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