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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變更起造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曾慶豐

陳永成

簡菀琳

徐金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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