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曾慶豐
陳永成
簡菀琳
徐金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陳永成
簡菀琳
徐金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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