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起造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翠芬
- 上訴人曾慶豐、陳永成、簡菀琳、徐金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曾慶豐 陳永成 簡菀琳 徐金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 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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