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白右筠、陳立軒
- 原告瀧信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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