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6號
- 原告
- 許采瀅
- 訴訟代理人
- 凃逸奇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亞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其於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內跌倒,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審酌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即張嘉偉(按現任主委為游亞婷)得否代表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茲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嘉偉得否代表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801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認定張嘉偉未經合法選任為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認本案訴訟事件停止原因已消滅,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本於裁量權之行使,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