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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5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葉心堯
原告
林憶如
原告
駱韻茹
原告
李淑芳
原告
吳素梅
原告
簡清雲
原告
游承學
原告
李嘉祥
原告
簡廷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被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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