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宜樺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更正為「林子寛」,關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