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綾律師
- 被告
-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幸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