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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湘琳王慧惠姜晴文

原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祈綾律師
被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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