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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參加人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67,253元〈按:本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15,395,333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卷一頁185至258);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3,071,920元,此亦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考(卷二頁205至275);計算式:215,395,333元+223,071,920元=438,467,25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275,07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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