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樑
- 參加人
-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67,253元〈按:本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15,395,333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卷一頁185至258);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3,071,920元,此亦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考(卷二頁205至275);計算式:215,395,333元+223,071,920元=438,467,25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275,07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