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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取回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冰瑩等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取回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萬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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