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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取回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趙國祥

  • 原告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冰瑩等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取 回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萬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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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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