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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原告
簡世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鳳英、簡鳳敏、簡鳳子、簡世明因本院民國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3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81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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