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鳳英
簡鳳敏
簡鳳子
簡世明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世南因本院民國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3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72,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8,91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