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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林明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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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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