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明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