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明珠
- 被告
-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