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明珠、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珠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