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季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4,9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44萬4,3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44萬4,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