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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霖 訴訟代理人 陳秋汝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4,9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44萬4,3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44萬4,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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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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