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王元宏
- 被告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基國際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13,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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