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明珠、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蕭振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明珠 被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被 告 蕭振錫 林天源 彤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黎韋呈 被 告 陳富雄 王建二 王元亨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