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長照、林浩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照 代 理 人 林浩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❶ 尚愷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3月5日 18,900元 NN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