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許叁仁、史嘉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代 理 人 史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銘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 27日 40,950元 F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