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王澤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楊文立 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68,420元 PN0000000 2 陳緒珍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1,881元 AAI0000000 3 魏志宏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9日 34,670元 SCAA0000000 4 胡全成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安一路分社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21,600元 BAF0000000 5 黃振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3,179元 K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