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柏宜
-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張禮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文賢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區分社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8日 3萬1,500元 R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