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方柏宜
- 原告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宜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張禮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文賢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區分社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8日 3萬1,500元 R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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