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松盛營造有限公司、曾進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3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彰化銀行 瑞芳分行 新北市 石碇區公所 112年12月4日 22萬元 KB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