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進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彰化銀行 瑞芳分行 新北市 石碇區公所 112年12月4日 22萬元 KB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