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劍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羅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現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江錦華 110年5月17日 111年6月16日 10萬元 CH NO.378276 2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112年12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10萬元 CH NO.293251 3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112年12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5萬元 CH NO.29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