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雄
- 代理人
- 陳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龍鋒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2日 17萬9,217元 S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