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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曹庭毓

聲請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代理人
詹施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沅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李吉川 基隆一信 南興路分社 112年9月15日 84,000元 445688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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