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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2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永定

聲請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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