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高秀珠
-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秀珠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張睦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7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全字 第7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供擔保准予假處分,嗣因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經鈞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 為此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 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全字第72號卷宗查核 屬實。又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業於114年10月17日確定,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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