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務人
- 劉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順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24,239元正未給付,其中16,818元為消費款;6,2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8元 劉順興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