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原告李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166號 債 權 人 李佳玲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雪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鄭雪惠對第三人宏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中市大雅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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