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228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羅金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羅金章⑴於第三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⑵於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經考量執行標的價額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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