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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朱進良
相對人
仲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懋煜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仲德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4月19日所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8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票(本票號碼:CH576928)、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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