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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勇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相對人
胡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胡書豪於民國113年6月1日、113年12月1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8萬元、7萬元之本票2件(票據號碼:CHNO158100、CHNO146445)。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5日 180,000元 CHNO158100 02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3日 70,000元 CHNO14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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