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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聲請人
林偉立
相對人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宜,具狀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狀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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