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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5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裕暐

抗告人
陳琦
相對人
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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