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鄭富容
- 法定代理人李建成
- 當事人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林思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瑄謙 被 告 林思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5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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