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莊容潔
- 原告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鼎企業社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47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被 告 新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容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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