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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被告
詹前毅
被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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