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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被告
潘煒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9,015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② 8,169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7% ③ 2萬7,077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 ④ 3,451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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