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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 原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人
  • 被告
    花汎諦香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87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 被 告 花汎諦香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3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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