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年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年輝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以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之地址(親收),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