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彥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雄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起訴請求金額係新臺幣(下同)389,380元,而本院則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89,700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係199,680元(計算式:389,380元-189,700元=19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2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