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 原告
-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翰
- 被告
- 鑫億金屬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朱進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提起簡易訴訟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遲延利息,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此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7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萬6,1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7日送達原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