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永定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本院判決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丁○○(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0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所移之遺產,除○○公司相關股份債權、不動產及○○銀行之存款,已經協議分割外,其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等遺產均尚未分割,兩造無法依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分割,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准予分割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分割方式為依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

二、被告丙○○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被告乙○○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111年10月00日死亡,遺有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遺產,除○○公司相關股份債權、不動產及○○銀行之存款,已經協議分割外,其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等遺產均尚未分割,系爭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並為到庭之被告丙○○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按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因系爭遺產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而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各3分之1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1,062元暨其孶息 由兩造依應繼繼分各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2,475元暨其孶息  3  ○○(○○)商業銀行○○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3元暨其孶息  4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68,305元暨其孶息  5 ○○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0元暨其孶息  6 ○○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2元暨其孶息  7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0,372元暨其孶息  8 ○○○○○○○帳號:00000000000 7,235元暨其孶息  9 ○○股票持股數量:809股 (往來金融機構:○○證券○○分公司,帳號/契約:000Z0000000) 核定價額6,512元  10 ○○股票持股數量:323股 (往來金融機構:○○證券○○分公司,帳號/契約:000Z0000000) 核定價額6,411元   11 ○○○股票持股數量:2000股(往來金融機構:○○證券○○分公司,帳號/契約:000Z0000000) 核定價額101,200元  12 ○○股票持股數量:1股(往來金融機構:○○○證券○○分公司,帳號/契約:000Z0000000)  核定價額27元  13 ○○○股票 持股數量:52股 (往來金融機構:○○○○○○股分有限公司,帳號/契約:Z000000000) 核定價額2,694元  14 ○○股票 持股數量:177股(往來金融機構:○○證券○○分公司,帳號/契約:000Z0000000) 核定價額3,150元  15 ○○○○○○○○○○○○持股數量:100股 核定價額10,000元  16 ○○○○○○○持股數量:100股  核定價額10,000元  17 儲值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 39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