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永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9,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永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9,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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