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王慧惠
- 當事人杜家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千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培彬、星展、陳正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志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家豪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家豪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之各該不免責事由,因屬可並存關係,是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後再次聲請免責時,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繼續清償額,亦屬並存關係,故債務人若同時具有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係以債清條例第141條 及第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聲請免責 之聲請要件。次按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 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其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比例,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故立法者乃特設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期使債務人於清償額達一定比例以後,再依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準此,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須先合致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之規定,方能再次向法院提出免責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固經本院認定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以民國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下稱「前不免責裁定」);惟債務人受「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猶繼續清償達債清條例第142 條(聲請狀誤載為第144條)所定比例,為此,爰具狀提出 本件免責之聲請。 三、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查覆「債務人受前 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無繼續清償暨其清償數額」,並於114年12月3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而各債權人則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如下: 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23,578元,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4,6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還款比例是否已達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42條之規定。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7,614元;尚 請職權審酌本件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倘有任一普通債權人未達應受分配 額時,並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04,85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7,852元。 ㈦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99,627元,以清算債權502,913元計算,清償比例約19.81%,尚未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免責條件。 ㈧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並請職權審酌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5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16,926元。 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11,55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0,114元,尚不足債權金額之百分之20,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64,4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87,924元,本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 之20%以上,不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之免責規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0,962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62,07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8,129元,受償額尚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尚有不足額1,165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29,54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4條各 款不免責事由。 四、經查: ㈠債務人於104年10月20日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 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2月15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惟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查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第56條第2款所列情事, 本院乃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12月5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清算財團財產57,244元進行分配,後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然而,債務人 因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 遂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確定 (即「前不免責裁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前不免責裁定」,係認債務人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 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故本件應以債清條例第141、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之要件;因本院比較結果,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金額顯然 較高,故債務人必須合致於債清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門檻 (即須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各該債權額之20%以 上),方能再次聲請免責。 ㈢債務人主張其受「前不免責裁定」後,猶繼續清償債務迄今,截至114年10月為止,累計清償金額已達1,657,828元,業據債務人提出扣薪金額表、每月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而本件普通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所陸續查報之受償金額,則係各如附表所示,計至114年10月為止,清償總額已達1,689,822元(較債務人陳報之金額為高)。雖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20%,然其中「個別債權人」則有受償未達其債權額20%者(參看附表編號①②⑤⑩⑬⑮所示),故本件聲請顯然不符債清條例 第142條之規定,難以重啟免責審查之機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新臺幣)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 (新臺幣) 受償比例 清算程序中清償 繼續清償 合計清償金額 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619元 876元 23,578元 24,454元 19.16% 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893元 2,760元 44,632元 47,392元 11.79% 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249元 4,459元 127,614元 132,073元 20.34% 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780元 2,519元 104,856元 107,375元 29.27% ⑤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117,871元 810元 0元 810元 0.687% 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841元 1,572元 47,852元 49,424元 21.59% ⑦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913元 3,454元 99,627元 103,081元 20.49% 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987元 2,314元 116,926元 119,240元 35.38% ⑨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52元 3,928元 111,555元 115,483元 20.19% ⑩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9,311元 2,605元 70,114元 72,719元 19.17% ⑪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5,333元 2,166元 64,432元 66,598元 21.11% ⑫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4,821元 16,242元 487,924元 504,166元 21.31% 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4,224元 4,493元 120,962元 125,455元 19.17% ⑭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9,068元 5,351元 162,076元 167,427元 21.49% ⑮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0,569元 2,820元 78,129元 80,949元 19.71% ⑯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413元 875元 29,545元 30,420元 23.87% 合計 8,334,844元 57,244元 1,689,822元 1,747,066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