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謝涵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方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6,9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406,959元(計算式:400,000元+6,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簡宏宇經營之獨資商號,是原告應以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被告,具狀更正被告之當事人名稱為「簡宏宇即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