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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鄭富容

原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 通訊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安 通訊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嵂元 通訊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瑄 通訊址同上
被告
超讚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讚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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