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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鄭富容
  •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

  • 原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 被告
    超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 通訊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安 通訊址同上 鄭嵂元 通訊址同上 劉蕙瑄 通訊址同上 被 告 超讚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讚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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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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