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陳駿宏
- 原告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4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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